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价金额低于10万元,但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即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有关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预算在最低金额以下的,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预算在最低金额以上的,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未设定单价和批量最低金额的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全部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
(三)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按照有关办法操作执行。
(四)市教委系统部门集中采购依照《关于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开展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07〕14号)操作执行。
(五)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六)对按规定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七)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八)政府采购项目中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确定,其采购文件应当经财政部门核准,且采购结果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执行。具体采购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十)各区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根据本目录所定标准适当向下浮动,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有关说明
(一)以上目录如因政策性调整需要增减,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二)上述限额标准均包括所列数额。
(三)上述“批量金额”指单次采购同类货物、工程、服务所支出的合计金额。
(四)上述“单价金额”和“批量金额”均为预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