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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2008-2009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
200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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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购[2007]1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湘潭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湘潭市2008-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所有交通工具;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服务器、传真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摄影、摄像器材;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网络设备、软件;

    (6)公用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公务服装;

    (8)燃料、锅炉;

    (9)电梯;

    (10)档案保密设备;

    (11)救灾、防讯、抗旱、农用、储备物资;

    (12)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13)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医用品;

    (14)消防警用、保安设备;

    (15)文艺、教学、科研设备及器械、广播电视专用和体育设备、器材;

    (16)交通、监控设备;

    (17)环保设备及器材;

    (18)印刷、照排设备;

    (19)教科书、图书;

    (20)建筑装饰材料;

    (21)变配电设备;

    (22)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屋及其附属公益设施修建、改建、扩建、拆建;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环保、绿化工程;

    (4)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5)部门确定的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车辆保险;

    (3)车辆维修;

    (4)车辆定点加油;

    (5)大宗宣传画、书籍、报表印刷;

    (6)专用票据、证件印刷;

    (7)物业管理;

    (8)网络租赁;

    (9)部门确定的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市本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000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修缮)

    市本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市本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千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说明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1号)文件要求,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
      (二)集中采购目录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按照省厅文件精神,根据我市采管分离后未设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的实际情况,采购人凡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实施采购。

    (四)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向中标的协议供货商采购。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必须报湘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

    (六)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湘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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